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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级别管辖 司法>表明/h2>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0月1日对中院的管辖案件进行了调整。以下是具体通知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关照/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下列案件由中院直接受理管辖。
(一)刑事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4)缺席审判制度。
(二)民事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院院长什么级别
法院院长级别规定如下:
1、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
2、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3、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
4、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
5、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那么法官等级如何认定呢?
认定如下:
1、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3、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4、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综上所述,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法官的等级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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