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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嫌疑人被检察院决定逮捕,就肯定犯了罪”这种说法,你怎么看
应该是批捕,用词不当,除非是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才能用“决定逮捕”一词。此事件只能说明有关部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他们认定构成犯罪了,检察院也认定够判决资格了,可以被法院判刑了,只要法院不判决,就是嫌疑人,并不是罪犯。
对于“嫌疑人被检察院决定逮捕,就肯定犯了罪”,怎么看?
首先,我必需要纠正检察院办理的“逮捕”手续称之为“批准逮捕”。法院办理的“逮捕”手续才称之为“决定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大概率构成刑事犯罪。很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当然亦有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假若控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证据并非确凿,不能或不足以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人民法院亦有可能适应“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犯罪嫌疑人无罪。
所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亦有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被无罪开释。
这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普遍的观点。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给嫌疑人定罪量刑必须得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六十四条对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做了列举式的细化,即包括: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主观状态、损害后果等。
不过现实中,真的存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就羁押了嫌疑人并定罪处刑了的。
这种说法是错误,因为确认一个人有罪是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或者审判程序,依照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照适用的法律,才能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所以,“嫌疑人被检察院决定逮捕,就是犯罪”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你好,只能说被逮捕了之后,被判刑的可能性很大,不能说“肯定犯了罪”。
首先要说明的是,检察院很少“决定逮捕”,除非是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否则的话,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
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免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跑、继续作案、串供等等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它不是一种处罚结果,也不能用来代替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以看出,逮捕首要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批准逮捕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这个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而且有相应的证据。
虽然理论上来说,存在逮捕之后不起诉的情形,但这个比例极为微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现在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批捕和起诉通常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同一个人认为这个案件需要逮捕,基本上这就说明他认为这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被逮捕以后有没有可能法院判处无罪呢?有!但是几率极低,我们看下面的数据:(数据来自网络公开资料)
据2018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中国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68458人、不起诉34398人,同比分别上升15.9%和14.1%,不批捕率约为10.3%,不起诉率为2.1%。
根据2018年最高法工作报告,2018年中国各级法院判处罪犯142.9万人,依法宣告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可以计算出,2018年中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约为0.05728%,即万分之5.7。
这些数字说明,刑事案件中,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移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每推进一步,无罪的可能性就大幅度降低。提请批捕时无罪率是10.3%,审查起诉时无罪率是2.1%,到法院审理时无罪率约为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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